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有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