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环境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推进预重整、重整识别,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建立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库,引导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和资产变现。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