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环境第四十二条有效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专项审查。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情势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