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环境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