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认定及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