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商事服务环境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缩减对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强货币信贷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联动,完善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拓宽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