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商事服务环境第十四条有效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