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按程序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