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明确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公布受理渠道和处理程序。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