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在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二)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限制装修人购置的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三)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四)违反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性质的费用。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