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建筑装饰装修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