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