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