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