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