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