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