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