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立以社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

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寄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