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引导、监督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