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引导、监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