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