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设立垃圾兑换超市,实施垃圾兑物,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