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