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旅游、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的消费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剩余打包。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