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六条有效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环保布袋、纸袋等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