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