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五条有效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