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