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省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