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