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可以设立市容治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管理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