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工作。
开发区、风景区的管理机构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生态环境、公安、应急、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水利、气象、数据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容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