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制度,建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