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侮辱、殴打执行公务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