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侮辱、殴打执行公务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