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容治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的;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