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标语和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