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