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