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和外走廊长期堆放、悬挂物品,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