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治理第三十条有效推动行业协会参与市容治理,促进行业成员与政府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合作,提供公共服务,并对行业成员的活动进行监督。倡导志愿者组织参与市容治理,在环境、卫生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中介组织参与市容治理,在市场准入、监督、公证、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