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鼓励公众参与市容治理。公众有权就市容治理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参与市容治理相关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征询等活动,并发表意见。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机制,通过组织市民观察、议事,设立和公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账户等方式,与公众开展互动交流,方便公众参与市容治理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合理可行的建议,并及时向公众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