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治理,承担事务性管理工作,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项目,发现、报告社区内市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调处矛盾纠纷,教育、劝导、制止影响市容的行为,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相关市容治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管理小区,并对物业管理范围内影响市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