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推进公共设施市场化建设运营。政府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处理、公厕管护等市容管理作业项目市场化。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