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贸市场、大型商场、广场、公园、各类车站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主次干道两侧适当范围内,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和封闭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设施。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并在周边设立明显标志和指示牌。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以上标准。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