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水域设置网、箱和娱(游)乐设施,不得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得在岸坡种植、养殖、违法搭建。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