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封闭作业,不得影响市容,并将施工的范围、期限及批准文件在醒目位置公示。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流溢,对驶离工地的车辆冲洗保洁。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工地,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