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规范第十九条有效道路、标志性建筑、主干道沿线建筑、商业街区、广场等,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应当统筹兼顾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体现城市不同功能区特点;应当合理控制亮度,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避免产生光污染。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