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规范第十六条有效需要设置供水、供电、邮政、通信、公交和出租车停靠站点、路牌等公共设施以及各类商亭(棚)、岗亭的,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提出规划建议,经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后设置。设置单位应当设立并公布报修电话,及时维修受损设施。城市主干道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