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广告与标识应当体现城市不同功能区特点,文字、图案应当文明、规范,同一功能区或者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与标识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达到整体协调统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规划,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一般在楼体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实行一店一招、一企一牌。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