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应当同步建设智能设施、充电设施和停车管理信息系统。

政府投资建设的免费公共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收费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区位、时段、设施条件等实行差别化收费。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依据市场规律、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