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规范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